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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司法部门对抵押车的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18-04-10 11:32:11点击:5884

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在相关法律实践中,机动车辆不仅是买卖物,也具备了融资功能,以至于会导致各种纠纷问题的发生。

那么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动车裁判规则又是怎样呢?

1、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抵押行为有效因车辆作为动产,法院不能实际进行查封,车主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车主将车辆抵押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抵押行为有效。自车辆交付给债权人时起,债权人享有车辆的质权,有优先受偿权。

2、机动车,一车二卖,实际占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机动车物权设立采用的登记对抗主义已被《买卖合同解释》修改,交付行为具有绝对优先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依照该规定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非由双方的意志决定,现法律、法规未要求机动车原所有人协助登记。

4、转让后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可以对抗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7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只要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5、案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能查封在车辆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车辆所有权的取得要尊重法律事实,应该以实际出资人、使用人为机动车所有人。《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协议,则机动车只要交付于受让人占有,所有权即已合法有效地转移。

       今年3月份的时候最高法院就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明确的指出:抵押车的合法性,购买人虽未办理登记过户,但是依法享有物权最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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